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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答记者问(一)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天前 | 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25%左右、2060年达到80%以上。将该目标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将有力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同时,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消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制度基础。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目前,绿证已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将绿证制度纳入能源法,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推动绿色能源消费更好落地,能源法就扩大绿色能源消费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义务,各方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能源法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深入落实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有效压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支撑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问:能源法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明确了哪些制度性要求?下一步,在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如何落实好能源法的要求?


  答:随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运行机理和平衡机制面临挑战。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新时代我国电力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目标方向。


  能源法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电源:能源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燃煤发电,推动燃煤发电进一步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变。电网:为更好适应能源转型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能源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能源法明确加强网源协同,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一方面强化电网与电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协同,另一方面强调公共电网和智能微电网的有机协调,支持以智能微电网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聚合分布式发用电资源,在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保障绿色用能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负荷:能源法支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挥电价对用能行为的引导作用,规定用户应当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充分挖掘工商业、居民等用户参与系统调节的潜力,提升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性。调节能力:能源法明确了抽水蓄能的建设原则,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和难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系统调节。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实施能源法为契机,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清洁安全高效发电、新型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出台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系统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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