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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发布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5天前 | 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3.结算机制

  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的20%为市场化上网电量,剩余部分为优先发电电量。聚合商与分布式光伏按照“聚合交易、分别结算”的原则开展,所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上网、下网电量单独计量、单独结算,不得进行冲抵。聚合商市场化偏差电量分时结算,各时段超发、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取当月绿电市场交易均价,试点期间暂不设置发电侧超发、欠发系数。分布式光伏按照与聚合商签订的代理合同结算。其他与冀北电网2025年中长期市场发电侧结算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参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号)相关规则执行。对应同一绿电交易合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与终端用户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电量从大到小依次对应,建立权益划转匹配关系。

  (六)有关费用

  1.输配电价

  参与交易的分布式用户按照省级电网核定的输配电价,根据用户侧电压等级执行。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执行。

  2.系统调节成本

  逐步推动分布式光伏承担电网辅助服务费用,以及承担配建储能义务,鼓励分布式光伏租赁独立储能容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系统研究,协调推进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指导相关企业、电力用户按规则开展交易。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跟踪发现舆论风险,做好解释沟通和应对。

  (二)做好市场衔接。结合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规则,适时调整分布式光伏入市方案。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参与现货市场机制研究,以及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工作。

  (三)强化组织落实。电网企业要完善营销系统功能,规范收集、采集分布式光伏主体和电量信息,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信息交互,并向分布式光伏主体履行政策告知义务。电力交易机构要配合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市场规则,做好分布式光伏和聚合商等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绿证划转等工作,及时向电网企业同步聚合商、分布式光伏注册、变更等基础信息。调度机构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承担辅助服务费用等系统调节成本政策研究,配合电力交易机构明确聚合范围,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做好与交易平台数据互通。

  (四)及时跟踪评估。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运行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对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运营状况开展评估,定期向我委汇报。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河北省有关政策调整,或出现影响市场运行的情况,我委将适时暂停或调整交易。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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