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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045天前 | 7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完善情况,特别是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车辆、材料、工具、通讯设施等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定期检测和维护情况;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统计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重要时段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具体如下。


  (一)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2月底)


  1.摸清家底。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至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企业,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摸清家底,实施清单化管理,2月28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与派出机构共享信息。


  2.明确重点。派出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根据电力管理部门摸底情况,系统梳理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小、监管困难、安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不畅通、企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等因素,建立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并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二)水电站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3月底)


  1.水电企业自查。各水电企业要立即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系统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及时制定落实整治措施,于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水电站现场督查。3月,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3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水电站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水电站总数量的20%。各派出机构于3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大坝中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5月底)


  1.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按照派出机构确定的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小散远发电企业督导检查。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5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散远发电企业总数量的20%。各派出机构于5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


  (四)督导总结(3月—6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问题清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国家能源局会同派出机构和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现场督查、抽查结果,分析梳理发现的问题,督促闭环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自查和整改要求,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细化检查内容和方式,开展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和监管执法。


  (二)巩固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电力企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消除堵塞盲区漏洞,完善规程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打通信息共享堵点,动态更新辖区企业名录,及时掌握家底,充分发挥地方安委会等平台机制作用,推进实现平台机制省市县全覆盖,以机制保证全方位监管。


  (三)落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重点施策,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切实增强责任落实的穿透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非现场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有效监控,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以技术进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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