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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研究院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946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1原理

  碳交易:中国的机会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引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2机制

  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与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低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直接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从而产生了碳交易市场。

  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拉开了序幕。同时,深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为全国人民打开了新的投资渠道。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

  3产生根源

  中国碳交易短期受挫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4法律依据

  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理论、现实与选择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5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6减排

  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要从根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还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欧盟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这个购买来的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至于国际上为什么把这一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从事碳交易第三方认证的挪威船级社专家张建丽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最终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的”。

“排放量可以买卖,应该说是世界范围内提升环境质量的一大创举。”张建丽介绍,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为碳交易开辟了绿色通道。

“这也是业内把既减排又赚钱的CDM称为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免费午餐的原因。”张建丽说。

  7三步走

  那么,如何在碳市场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成光介绍,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高、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消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目前中国有近2000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有26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

  作为一家从事碳市场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说,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们感到CDM项目能否在EB实现成功注册,是交易CDM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光介绍,一般来说,碳市场交易包括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碳资产项目管理三个流程。而各个流程阶段又包括许多环节。如在前期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分析,即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要进一步收集信息,进行减排量的估算以及测算方法的确定;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

  在碳资产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成光说:“每个CDM项目都有一个独立的文件报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国政府审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认证、联合国登记,注册登记需要在网上公示50天,如无疑义,公示期结束即意味着自动注册成功。”

  据悉,在碳资产项目管理阶段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避免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与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第二,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第三,对减排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在联合国登记,最后进行碳资产交割。

  在这些过程中,企业需要交付哪些费用呢?成光介绍,一般的费用包括第三方对项目的审核(1.8万欧元),注册费(0.2美元/年核实减排吨数),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1万美元左右),联合国CDM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核实减排总额的2%)、行政管理费(0.2美元/核实减排吨数),中国政府征收的环境资源税(核实减排总额的2%)等。

  至于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识别CDM项目、为项目业主寻找和筛选碳购买方、协助企业与买方的谈判、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促成CDM项目的完成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8碳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国的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2011年,国家发改委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7试点省市研究编制试点方案,开展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2013年12月20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鸣锣

  湖北省、重庆市即将启动

  2015年9月8日,由中国碳论坛(CCF)和ICF国际咨询公司联合开展的《2015中国碳价调查》发布。调查认为,我国碳排放峰值将出现在2030年。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碳价将逐步告别低位。

  全国碳市场时间表已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公布“上半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再次指出将“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大致分为3个阶段。其中,2014年至2016年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2016年至2019年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将全面启动涉及所有碳市场要素的工作,检验碳市场这个“机器”的运转情况,但不会让“机器”达到最大运行速度。2019年以后,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使碳市场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的作用。

  在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已有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国正在碳交易领域迅速积累经验,并将尽全力于2017年建成全国性碳交易体系”。业内人士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若开启,规模将高达千亿元。

“当前的重中之重是制定出碳配额分配方案,要充分借鉴深圳和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提出全国市场覆盖的范围,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表示。

  未来10年是减碳关键期

  近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高调宣扬开征碳税与碳关税。根据报道,这一时间节点将在2020年左右。而此时,恰逢中国碳排放向峰值攀升阶段。一旦征收碳关税,并按照西方的标准确定税额,我国的出口产品将会因碳排放量过高而遭受高额关税这一贸易壁垒。

  换言之,未来5至10年间,将是我国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没能利用好这一时间段,企业不仅将面临高昂的碳排放配额费用,还有可能面临因高排放带来的出口受挫。

  与会专家建议,要加快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促进具有威慑力的排放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加快绿色转型的进度。同时,通过产业、税收等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低碳技术,提供绿色环保的服务,生产低碳排放的产品,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地位,使我国外贸向绿色化方向升级。

 9总体架构

 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见图1)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其减排;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1、配额碳交易市场

  配额碳交易(见图2)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1)欧盟碳排放配额

  欧盟碳排放配额简单地说就是欧盟国家的许可碳排放量。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NAP),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二氧化碳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额,则可以出售;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配额。

《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规定欧盟国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减8%,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和减排成本存在差异,为降低各国减排成本,欧盟于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该体系于2005年1月成立并运行,成为全球最大的多国家、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该体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共包括约12000家大型企业,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较高的重化工行业,包括能源、采矿、有色金属制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制浆造纸等。航空业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这个体系中。

  2)协商确定排放配额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之间协商确定排放配额(AAU)。这些国家根据各自的减排承诺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并根据本国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超出其排放配额的部分或者剩余的部分,通过国际市场购买或者出售。

  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只分配给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因此很多东欧国家特别是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等近年来由于制造业的衰退,成为排放配额市场的净出口国与最大受益国。东欧国家的排放配额盈余被称为“热空气”,由于这些“热空气”并非来自节能与能效提高而是来自产业缩水,所以大部分国家不愿意购买这些“热空气”,因为花钱购买这些配额似乎并不具有减排意义。

  3)核证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CER),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核证减排量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的可交易碳汇。

  4)排放减量单位

 指联合履行允许附件1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同属于附件1的另外一个国家获得排放减量单位(ERU)。附件1国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项目可以申请成为联合履行机制项目,但是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排放减量额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开始签发,因此联合履行机制比起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相对不够充分。

 2、自愿碳交易市场

 早在强制性减排市场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其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性减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虽然自愿减排市场缺乏统一管理,但是机制灵活,从申请、审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于企业的市场营销、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虽然目前该市场碳交易额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过潜力巨大。

  从总体来讲,自愿市场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自愿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要的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开发的CFI(碳金融工具)。自愿市场碳汇交易基于项目部分,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的交易。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品,比如农林减排体系(VIVO)计划,主要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造林与环境保护项目;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CCBA)开发的项目设计标准(CCB),以及由气候集团、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碳交易联合会(IETA)联合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认证标准(VCS)也具有类似性。至于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则是在《无碳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的一套相对独立的四步骤碳抵消方案(评估碳排放、自我减排、通过能源与环境项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认证),实现无碳目标。

  10发展状况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个CDM项目成功获得在UNFCCC执行理事会(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4个国家,占据了全球CDM项目总数的75%。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看,中国每年可以产生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44%。

  到2008年,活跃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营企业占58%、政府占8%。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公司。

  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11中国碳行业状况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面对气候变化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和切实的行动, 其中包括于 2017年启动全国性碳交易体系。

  尽管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主动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而且,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配额交易的条件,在全球减排的总趋势下,从履行承诺和控制国内减排角度,我国可以在部分省(市)进行配额碳交易的试点,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减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与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场仍然是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建立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有益尝试,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强调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对实现减排目标的作用。通过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折合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2009年8月5日,中国第一个碳中和企业诞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预计于2015年基本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率先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了碳排放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保持了较稳定的运行态势,参与者逐步增加,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价格比较稳定。同时,为提高碳排放权交易效率,深圳排放权交易已于2013年12月25日启动现货交易的全新交易方式。

  从已经发布的试点方案来看,北京、上海将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以二氧化碳排放1万吨为分界线。如北京拟被强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为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据测算,符合要求的企业约400~500家。上海的入选企业将达到380家。天津市则将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拟纳入试点。

  近年来我国碳交易基本发展历程:

 

  12碳排放权交易。

  城市环境与公共责任日益严峻的城市环境问题逐步引起人们重视,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中德碳交易协定,还有国内跨省环境保护联盟等。作为推动可持续增长的一种手段,碳交易所已经成为投资者热议的新兴事物。针对碳交易及征收碳税的问题,各界讨论已久。

“碳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碳交易”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既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碳交易的市场前景一直被看好,最终甚至将会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交易市场;也具有鲜明的政治特性——它是国与国之间政治和外交的一个重要抓手,经常被当做党同伐异的工具使用;同时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功效 ——它可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直接影响到地球气候变化问题。

   13碳减排的方式

   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都是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减少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帮助国家经济向低碳转型。而唯一不同点只是,碳税主要是通过价格手段,而碳交易市场是通过总量控制手段。

   碳税是应对气候变化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场手段。而与碳税类似的市场化方式还有碳交易。

   目前,我国碳交易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碳交易7省市试点工作已正式开始,各地方发改委都借助各地科研机构以及交易所,开始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搭建;另外,到2015年我国在此基础上还将搭建全国性的碳市场。

   近日,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气候变化与环境的格兰瑟姆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在《卫报》撰文分析了碳税与碳交易,并认为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现实环境中的污染与成本。

   事实上,在理想状态下,碳税与碳交易都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给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实行节能减排。

   就碳税而言,对一个单位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具体而言,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

   如果征收碳税过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因为企业和个人都会愿意为自己的多排支付这部分费用;而如果征收的碳税过高,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环境污染更敏感,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则需要被确定,因此碳交易更胜一筹;相反,如果对于排放变化的排污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减排成本则需要被更好的确定下来,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加可取了。

  当前在气候变化政策中,这两者一直被广泛讨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碳税更可取,理由是每年新增的温室气体量较小,因此环境污染并不太敏感。也就是说,减排成本会更加敏感,因为要企业突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所需成本比较昂贵。

  但是长期来看,碳税是否更具有优势并不清楚,因为在大气中日积月累的温室气体量可能会导致持续的环境危害。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建议两种方式并存,采取混合模式。但是西蒙认为混合模式也存在问题,比如机制会更加复杂以及在许可的市场中需要操作者更多的干预。

  14企业参与碳交易

  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在2013年内全面启动。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新的产业机遇的产生,例如碳审计、碳排放权交易、碳管理、碳战略规划、碳金融等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与经营状况。企业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增强各个参与环节的认识,进行专业人才储备与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同时,碳资产是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的第四类新型资产,将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成分。

   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及日趋成熟,对拥有专业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新型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作为当前全国率先启动的碳市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合实际运行机制及经验,推出低碳教育与培训系列课程,旨在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多层次高级人才,在保障我国低碳发展战略实施的同时,切实帮助试点企业、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投身于碳排放权交易产业的机构和个人抓住“碳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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