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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314天前 | 69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工作原则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

1.评标。评标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选择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2.开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持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投标单位必须参加开标,不参加不予以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不予以确认。

3.开标后,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经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的文件。

4.评标过程要保密,并且应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提出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6.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投标书、询标纪要及中标结果草拟→发包合同→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签订。

7.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8.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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