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情况、出清价格和电量情况、市场收益情况等内容。
(十六)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
(十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等单位,共同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前m名份额指数(Top-m)、发电集团剩余供应率指数(RSI)等监测指标,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机制举措。
五、加强工作组织
(十八)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指导电力交易机构规范有关程序,确保稳妥有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通知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