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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正式批捕!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00天前 | 21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谢长军被指控的有关罪名最新司法解释和定罪量刑标准

1、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最新的司法解释,受贿罪的起点金额是1万元。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定罪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定罪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谢长军,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现年64岁,吉林永吉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电力学院热能动力专业本科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历任水利电力部(电力部)科技司工程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部副处长;中能电力科技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1999年6月起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起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9年起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执行董事。期间龙源电力在2009年12月实现香港主板IPO,创下多项历史第一。

后升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3.2-2017.12 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17年底退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