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2〕4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政府令〔2006〕17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和本市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稳步推进各项监察任务落实,推动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约谈提醒、差别电价等手段,提升节能监察约束力。
(二)坚持优化监管。充分利用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监察,提升监察效能。在用能高峰期适时开展专项监察行动,强化数据中心、商超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
(三)坚持深化服务。深化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监察培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用能单位依法合理用能,助推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三、工作内容
(一)市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通过“互联网+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综合监察。
监察对象:2022年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于限额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至四批)》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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