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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 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044天前 | 10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政办发〔202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把握我省工业偏重、能耗双控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强化责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坚持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又要统筹退出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地方负责和省级协调联动相结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协同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行业范围及目标 

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技术方面)并限期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有关证照。(省应急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工业硅)、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面摸底排查“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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