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突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企业主体地位,支持部分企业纳入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遴选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节能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支持成长为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有关节能环保企业积极申报省重大产业攻关项目。将节能环保领域有关内容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指南,作为重点方向予以支持。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以市场化模式面向社会进行推广和转化。加快推进山东绿色技术银行建设,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实现节能环保科技成果资本化。围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相关企业、高校申报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创新平台。
(十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加强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支持。深入实施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充分发挥基金及专项债券资金撬动作用,将节能环保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向领域,鼓励各市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节能环保项目。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国有企业带头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十八)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信贷,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并依法依规拓展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对绿色信贷增量或余额占比达标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央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节能环保绿色信贷进行贴息,建立节能环保绿色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绿色金融项目库,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加大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节能环保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九)推进价格政策改革。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实际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价格,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重点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要充分认识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组建省级节能环保产业智库,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充分发挥节能环保有关行业联盟(协会)第三方力量,推动节能环保行业自律发展。
(二十一)强化监测评估。建立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自2022年起,依法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全面掌握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建立健全督导督查机制,进一步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定期通报节能环保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加强评估监测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二十二)大力宣传引导。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利用多种传播渠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大力传播节能环保理念。大力宣传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取得的成绩,积极宣扬先进典型,畅通公众生态环境监督渠道,适度曝光严重浪费资源、违规上马“两高”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典型,营造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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