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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严禁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19天前 | 21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按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对阶梯电价进行分档,2022年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对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电解铝企业,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通知》提出,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通知》明确,每年一季度,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电解铝企业专项节能监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及时确定需加价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电网企业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收取加价电费。对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通知》强调,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未如期缴纳的,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严禁各地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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