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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17天前 | 20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重点关注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与报送信息的情况。具体包括:市场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及平台建设、数据接口开放等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电力交易、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在数据交互等方面衔接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8月)。印发监管工作通知,启动专项监管工作,明确专项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等。按照《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有关要求,抽调派出机构人员,与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现场监管工作组,细化任务分工。

(二)开展自查(8月-9月)。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电力中长期交易),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9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其中存在的问题篇幅不低于70%。

(三)现场监管(10月)。现场监管工作组赴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4个重点地区,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视情况采取非现场、非接触监管等方式。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国家能源局将视情况赴现场开展督导。

(四)约谈整改(11月)。根据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反馈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河北、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区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按照要求认真推进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司报送整改情况。监管司组织相关派出机构核实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五)总结规范(12月)。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专项监管工作成果,形成专项监管报告,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基本情况、自查整改情况、现场监管情况、监管发现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意见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相关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专项监管工作,按要求派员参加现场监管工作组。对于抽调参加专项监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于现场监管工作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要积极配合,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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